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及其办理情况公开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进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表建议内容及其办理情况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以下内容予以公开:
(一)代表建议内容及其答复意见;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情况报告;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代表建议及其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代表对所提建议提出不公开的,应当在提交建议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对答复意见提出不公开的,应当在提交建议答复时注明并说明理由,并与代表提前做好沟通工作。
四、承办单位对建议答复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以会议集体研究的形式予以确认。
五、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代表建议内容。各承办单位应于建议办结后1个月内公开代表建议答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情况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开;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开。
六、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通过湖南人大网和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途径公开代表建议及其答复意见等内容。
各承办单位分别公开代表建议及其答复意见。
七、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公开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协助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信息公开的技术保障工作。
各承办单位做好本单位建议办理情况公开工作。同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八、各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本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办法。